洛阳物流公司最近听说一个事儿:盛女士于9月23日通过物流向湖南发了一批空调出风口百叶,价值一万多,客户对商品要求很严格,差一点都不能用。在发货的时候,盛女士就告诉物流的工作人员,这个货物不能压,物流同意给帮她做两个木架,结果客户去提货的时候,商品被压坏了,客户拒收。
盛女士的同事表示,物流单子上边保价是4000块钱,结果现在物流只肯赔300块钱。
对此,物流的工作人员则表示,由于盛女士的商品包装有问题,所以不能保证其完整性,他们已经免收了1000多块钱的物流费,不能再赔付更多了。
类似的事件在深圳也发生过:何小姐通过新邦物流,将一个近万元的家具运送到北京,结果客户拒收,客户提供的照片显示,由于物流公司的包装原因,家具出现了穿孔,何小姐购买了3000元的报价单,结果物流公司却表示损失不大,家具修修还可以继续用,只愿意赔她一千多块钱。
随着网购的不断普及,物流保价的需求正在日益凸显,仅2018年一年,我国快递业务量已经达到了507亿件,而且还在不断增长中,同时,快递申诉案件也在不断地增长中,2018年,共有有效申诉9.9万件,延误、丢失和破损是主要的问题。
包装、分拣、运送看起来是一个很简单的过程,但是快递基数过大、寄的东西形态质量不一,就容易出现各种问题,因此,用保价单来为快递保驾护航势在必行。
这本该是一件互利共赢的事情,但是在现实中,却屡次出现"多保少赔"、"不管坏"等流氓行径,这和目前法律法规尚不完善、市场机制不健全之间有着分不开的关系。
按照《快递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已经保价的快递,应当按照企业和寄件人预定的保价规则进行赔偿,但在操作中,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:丢了的话损失程度大家都无异议,但是坏了的话,就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了,快递企业会认为东西修修还能用,因此不想按照全额来赔付,而寄件人则会认为东西坏了就应该全额赔偿,何女士的案例就是如此。
法院会如何判决这类案例呢?因为案件的基础情况不同,判决结果也是各有千秋,若是寄件人能够提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快递的实际价值,法院会要求快递企业按照寄件人的实际损失来赔付,同时还会根据企业是否有履行相关条款,来划分双方的责任。
也就是说,盛女士想要拿到4000块钱的赔偿的话,就需要自己举证,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大于等于4000元。
我国虽然有《邮政法》,但是能够用于快递行业的条款不多,这就给了快递公司操作的空间:他们会自行拟定合同,寄件人要么默认合同条款,要么换一家快递公司,换一家公司就更好么?现在的市场情况下,所有的快递公司其实都差不多,换了也没有太大意义,这很明显是不利于寄件人的,在保价单上,往往会写着索赔条件生效后,按照比例来进行赔付,比例二字,很容易掺杂水分。
这类案件中,若是起诉的话,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,也需要寄件人自己举证,最后的判决结果还有可能不太让人满意,于是一些寄件人就选择吃哑巴亏,类似的事件也就越来越多。
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,把相关问题制度化、法律化,让问题发生的时候有法可依,同时还应该对快递企业的义务进行规定,规定他们必须对保价问题进行提醒,减少后续的纠纷,另外也应该号召寄件人在寄快递的时候,诚实地申报物品的价值,对报价要求和赔付的规则有一定的了解,共同发挥出保价服务应有的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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